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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
答:
安装循环泵的行为属于《青岛市供热条例》禁止的行为;您首先应向所属供热单位举报,供热单位应责令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我们将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处置。
答: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答: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答:
老式单管串联供热系统因管网老化、堵塞严重、热负荷分配不均等原因,影响居民家中供热质量,特别是底层用户影响较大,解决单管串联供热系统供热质量的根本措施是对系统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由原来串联系统改为并联系统。
答:
目前国家建设管理部门尚未出台关于户内供热设施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根据《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供热设备折旧年限为12-20年。虽然没有对居民户内设施使用年限做出具体时间规定,但根据实际运行经验,楼内供热设施运行十五年左右,均存在老化严重的问题,主要是锈蚀和堵塞问题,影响了供热效果。特别是单管串联系统,建设时通常将回水主管道设置于楼内地下夹层中,锈蚀和堵塞问题较为普遍。
答:
房屋在设计建设时,多大面积安装多少暖气片,承担多少热负荷,都要经过严格测算,是从整个供热区域平衡来做整体规划,居民私自加装暖气片,会影响整个供热区域热循环的平衡。
答:
串联系统至少一个单元为一套供热系统,每个阀门开关的大小会影响整个单元的供热效果,所以,一旦阀门调好,用户不可随意开关,否则,出现热力失调,造成部分用户达不到供热温度,频繁操作供热阀门也容易造成阀门泄漏。
答:
加了包装的散热设施,影响了热的传导、对流和辐射作用,从而影响了供热效果,经过实验,有“包装”比没有“包装”室温大约低三度。另外,不能及时发现暖气设施故障和不便于检查检修。
答:
一个楼内一部分房间热,另一部分房间不热;或楼上热,楼下不热,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建设时间比较长的老楼房。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由于当初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了系统垂直失调;室内热力管道内有积气等;用热户周围有不用热的;有些用户私自改造、加装散热器、加装循环水泵、私放管线中的热水,影响供热系统的平衡,造成冷热不均。
答:
集中供热管道、散热器内的热水是经过化学处理的软化水,单价成本较高,内含酸、碱等腐蚀物,不能作为生产用水。若用此水洗澡、洗衣,会对人体和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时对供热管道的安全运行也危害极大,且直接影响到用户的供热效果。
答:
首先,关闭暖气片进水阀门、回水阀门,然后用毛巾堵住漏水的位置,接着用盛水容器节水,以保障家里地板等家具不被损害,拨打能源96556热线或供热单位站点电话来处理。
暖气片漏水常用应急措施:    
(1)碰到家中暖气片漏水的情况,用户首先需仔细查找漏水的部位。    
(2)因暖气系统均分为供回水两路,控制阀门至少有2个。因此,找到漏水部位后,再顺势找到漏水部位的控制阀门。
(3)将确定好的控制阀门顺时针旋转,直到拧不到为止。    
(4) 上述流程操作完毕之后,用户应立即拨打能源96556热线或供热单位站点,或者联系购买暖气片的厂家,尽早处理漏水的情况。
答:
(1)积气。暖气片内有积气或管路末端有积气,如果暖气片内有积气,将暖气片尾端的手动跑风拧开放气即可消除,如果管路末端有积气,同样将末端管路放气阀打开放气。
(2)水力失调。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分户系统,出现部分暖气片不热,将热的关掉、不热的能够热起来,这种现象称为室内循环系统的水力失调。处理这种情况可在室内系统作调节处理,将热的暖气先关闭,让不热的暖气热起来,然后慢慢开启热的暖气。注意:开启热的暖气时不要将热的暖气全部开启,开启的程度一定要适中,让原来热的暖气也热,不热的暖气也能热起来为最好。
(3)堵塞或安装不合理、私自改装:若采取上述方法还不能解决,那么暖气片或管路就可能存在阻塞或严重安装不合理情况了,用户不可私自改用暖气设施。对于堵塞或安装不合理的情况请专业人员进行拆装检查,排除堵塞情况或对安装合理的管路重新安装才能消除。
(4)系统使用年限较长(一般为6—8年以上)管路锈蚀严重,管径变小,原设计与现在的供暖要求不匹配,也容易出现部分不热情况。
答:
用户把挂暖改成地暖,会造成如下后果:
(1)居民将挂暖改为地暖,会造成换热站内原有循环水泵流量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影响供热效果。
(2)因暖气片和地暖的参数不同,阻力损失不一致,如果两种方式混用,会产生水力失调,造成部分用户暖气不热。
(3)地暖设计的布置间距、环路长短等都需要经过理论计算。而在实际生活中,多数装修人员不具备暖通专业知识,改动供热设施的时候,会存在管道布置不合理或出现接口不严等问题,造成不热或漏水现象发生。
(4)暖气片所需的供水温度高于地暖,过高的供水温度会影响地暖系统的使用寿命,并且室内也会因过于干燥而产生明显的不舒适感。
答:
(1)颜色不正。分集水器连接管管壁内侧呈黄色、绿色、红锈色、黑色等。这是由于钙镁离子垢和生物粘泥长期沉淀和附着在管壁内侧造成的。
(2)室温低。室内温度逐年降低。这是因为管内壁的粘泥垢阻碍了温度的传递。
(3)流量小。地暖管通水量小于往年。这是管内的生物粘泥过多板结,造成了局部狭窄,再不清洗易造成管路栓塞无法使用。
(4)水流慢。逐个管路放水,有的管路水流缓慢甚至不流水。这是由于管路变窄或栓塞。
(5)多年未洗。3个采暖季以上没有清洗,一般是2-3个采暖期清洗一次。
答: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
热态运行期间,如果家里暖气有跑风的,可以打开放放气,气放完了就关好阀门,千万不要放水,放水后供热系统就会缺水,补进来的都是冷水,需要一定时间加热。
答:
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公众号和微信钱包等线上支付平台实现快捷缴费,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零跑腿”缴纳供热费,也可就近通过银行网点进行缴费,选择多样、方便快捷。具体缴费方式可见每年9月单元门口张贴的《供热交费通知》。
(1)用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公众号、微信钱包直接缴纳热费,实现足不出户,轻松快捷供热缴费。
一是用户可选择关注“新2体育官方官网「中国」官方网站集团”微信公众号点击“用户缴费”选择相应的供热单位,输入用户编码进行缴费。
二是用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钱包中的“生活缴费”服务,选择相应的供热单位,输入用户编码进行缴费。
(2)用户可持供热证或用户信息卡上的用户编码,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缴费,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缴纳热费。如您有供热问题可及时拨打新2体育官方官网「中国」官方网站集团24小时服务电话:96556。
答: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答:
(1)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
(2)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按照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政策执行。
(3)对规划性质不明确的房屋或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由供用热双方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用热类别,并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答: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答:
(1)现场办理。每年供热季结束以后一直到8月底之前,携带①既有住宅用户的供热申请;②既有住宅用户的信息,包括: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面积证明材料等,到所属供热站申请办理。
(2)微信公众号办理。用户可以通过新2体育官方官网「中国」官方网站集团微信公众号办理。办理流程如下:关注新2体育官方官网「中国」官方网站集团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下方“指尖业务”→供热业务“业务办理”→填写姓名电话地址选择既有住宅供热报装服务→上传照片获取验证提交。
答:
暖气片表面温度相同的不同房屋因受朝向、建筑保温性能、室外天气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室内温度仍可能有较大差异,因此建设部以及地方法规都规定了以室内温度作为供热是否达标的依据。供热单位会根据气温变化,随时调节供水温度等参数,确保居民室内温度达到规定的室内温度标准。因此,测温只测暖气片温度,不能代表整个室内达标,所以测室内温度。
答:
暖气安装设计根据用户家中的房屋结构、房屋朝向和楼层情况进行设计,然后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房间安装暖气片的多少。因此由于楼层、结构、朝向的不同,可能出现同一户型暖气片不一样的情况。
答: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2)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答: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
(1)《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①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③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2)《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答:
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疑问)的,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测定(技术监督局计量测试所),以第三方测温结果为最终结果。
答:
(1)《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2)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答:
(1)城市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使用的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经营性使用的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管道燃气价格按照非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2)城市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区(市)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3)具体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并做好动态管理。
答:
  (1)《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
(2)跟据青价格【2008】240号文件的规定:
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答: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答:
用户室内供热系统是经过严格的设计施工安装的,私自改装供热设施都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运行结构;改装后的供热设施会导致供热的水力失调,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稳定和正常运行;私装私改供热设施,因缺乏必要的施工安装设施和经验,会出现暖气管不严密和跑、冒、滴、漏等现象,甚至使供热设备受到破坏,影响采暖效果。
答:
非供热季,供热系统采取满水保养防止供热设施老化、锈蚀,严禁个人私自放水。若因装修等需要拆卸暖气片,应事先与所属换热站联系关闭阀门。日常生活中,需多加注意暖气片接口、阀门、活结等处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特别要注意保护好暖气片跑风,勿刮、碰、悬挂重物。
答:
供热前30日供热企业已经开始充水试压工作,如果此时再进行停热或恢复供热,供热企业需要将相关管道中的水撤出,为提出申请的用户进行断热或开通操作。这样一是会造成水和热资源的浪费;二是撤水之后,需要再次请相关用户配合二次充水试压,给其他用户带来不便,而且一旦发生跑冒滴漏事故,容易造成财产损失。
答:
方式一:关注“新2体育官方官网「中国」官方网站集团”微信公众号→点击指尖业务→供热业务办理,服务内容选择“供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上传房产证、身份证、办理人手持证件照片即可提交办理;
方式二:由房主本人携带房产证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所属服务站办理。
答: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答: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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